一、适用范围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九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申请材料
1.职工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公证部门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
3.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I类借记卡;
5.不能提供公证书 、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 ,由职工单位办理。
四、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大厅提交申办材料。